一、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
这是一个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个人认为: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他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他的股东权利,即使他辞职不干了还是一样的。
就像我们买股票与我们是否是企业的员工没有丝毫关系。

二、股票如果赔了是怎么赔法?
比如,你买了10W元的,最后市值跌得只剩1W, 如果你变现只能拿1W回来.A股相当于没有退市机制,不至于全赔光.象港股,如果有破产清算的,可能1分钱也拿不回来了.

三、如何使一家公司的股票下跌,甚至破产?
一,公司的经营实体,严重亏损。
二,公司传出严重不利传闻,会导致一定的影响。
都会引起公司股价下跌。
一家公司的股票代表的是其公司的股权,当公司的股价明显低估,有资金实力的公司会通过市场回购股份,以保持公司决策权的稳定;
明显低估的股票,也会因为市场发现途径,基金通散户都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保持一定范围内合理的股价。
如果,公司股票下跌到一定程度,会影响公司的形象,还会影响公司的在融资市场的融资能力,进一步影响公司财务健康,资金流动性的问题。
结论,一家经营正常,现金充足的公司很难出现股票不正常大幅下跌,甚至破产。
如果现金不足,同时传出严重不利消息,公司股价很有可能遭到重创,导致股权易手等严重问题~~~

四、在公司工作五年了,目前公司要裁员,若被裁到,请问是怎么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得到5个月工资二倍的补偿

五、裁员赔偿n+1
如果是非本人自愿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给予补偿。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所谓的“+1”,是指的代通知金,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你说的这个情形下,能得到的补偿,就是5000*0.5+5000,总共7500元。

六、被裁员后如何索赔
第一,如果是企业主动提出辞退你的,那么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需要多补你一个月工资。
第二,按着入厂矿企业年份,每在企业工作满一年,走时应该补一个月工资,不足两年,超过一年的,按一个半月补给,你是前年进企业的,到现在这个时候,正好满两年,那还应该补你两个月工资。
也就是企业应该给你三个月工资。
第三,如果跟企业没有办法谈,那你可以直接去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立案,请他们帮忙协调。
第四,如果劳动部门协调没有结果,那他们会跟你协商,直接报劳动仲裁,也就是上法庭,一般来讲,叛的结果劳动者是会胜的,只要事实依据完善的。
第五,企业会跟你签相关协议,解决问题。

七、裁员赔偿n+1
这是一个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个人认为: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他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他的股东权利,即使他辞职不干了还是一样的。
就像我们买股票与我们是否是企业的员工没有丝毫关系。

八、公司裁员,补偿金和违约金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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