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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可以用什么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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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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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 )


二、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求大神帮忙!!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
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
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求大神帮忙!!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缴付出资时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吗?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可以吗?

分两种情况: 发起人可以用实物货币专利技术来出资 但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要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的多少相应地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购买股票当然是用钱来买,你看见炒股那些人除了用钱还可以用其他东西去炒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缴付出资时只能以货币形式出资吗?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可以吗?


四、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是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出资的法定注册资本是不设最低限额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只要注册资本符合上面的四点要求.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①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的严格程序才能设立,而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
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后获得的只是权利证书,不能买卖和流通。
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东平等原则,各股东按其拥有的股份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不同,但每个股东都只有一个股份,其决议不仅需要拥有多数资本的股东的同意,而且要经多数股东的同意方可通过。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是


五、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求大神帮忙!!

问:2000年,广州市的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
在此期间,张某为该公司的成立四处奔走,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办理了公司办公处的租赁,购买全部的办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称为“广州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1年,顾某见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除去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认为,其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并且顾某在其缺席的情况下除去了张某的副总经理职务,是不合程序的,顾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于是诉之法院,要求恢复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分给他应有的分红并对其进行赔偿。
请问,张某可以劳务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吗?答:张某的诉讼关系到公司的出资能不能以劳务的形式进行。
所谓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冲出资。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是允许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
但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
这里,实物也叫有形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除此之外,公司出资还可以以无形财产的方式进行。
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当然,在特定试点地区,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针对特定类型的企业,经工商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劳务作为出资,除此之外,劳务均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虽然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劳务是不能作为张某作为股东的出资的,即张某自始都没有取得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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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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