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及给甜枣(请你吃饭)又扇耳光(签订申明)主要原因是你是做销售的,手里都有业务来源,现在的生意都是认人不认货,怕你把业务源拉走,所以让你签申明。但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如果你不是受法律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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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者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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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业竞争禁止的问题:

老板及给甜枣(请你吃饭)又扇耳光(签订申明)主要原因是你是做销售的,手里都有业务来源,现在的生意都是认人不认货,怕你把业务源拉走,所以让你签申明。
但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如果你不是受法律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般业务经理不但不签如果他不给剩余部分的工资你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起诉他。
(你在进公司时没有和公司签订包括业务源保密的协议吧?如果有可能有风险。
如果没有就去要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本法中没有要签类似条款的规定,我又看了《劳动法》也没有。
因你是业务人员,我没有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关于行业竞争禁止的问题:


二、同业禁止是?

相同的行业禁止刚一辞职就把公司资源或者技术或客户带走 带到相同行业的公司

同业禁止是?


三、限制同业竞争的劳动合同问题

限制同业竞争的劳动合同问题


四、如何解决上市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相关联企业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2)通过变更合同主体,由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承担各自所经营的全部业务,保证顺利上市;
(3)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创业企业,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4)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拟上市创业企业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6)拟上市创业企业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7)拟上市创业企业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8)在申请发行上市前,需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
当然,中国证监会和各交易所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均提出要对同业竞争行为严加审查。
但有这类问题,也并非不能上市。
关键是要认真研究、通盘考虑,按市场价定价,不发生利润转移,方可进行申请交易豁免。

如何解决上市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五、限制同业竞争的劳动合同问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且不是限制劳动者去合作关系的公司。
公司做法曲解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限制同业竞争的劳动合同问题


六、上市公司和母体不能经营同一行业是什么意思

避免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和母体不能经营同一行业是什么意思


七、限制行业竞争的问题

2种选择。
1是不签,你可随意到任何新单位上班。
因为当初合同中没有,也就是工作前没有向你说明,所以离职时再要你签,你可以拒绝。
2是签,那么单位就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限制行业竞争的问题


八、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道理很简单啊。
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
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新设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
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抢客户怎么办?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
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
不能另立山头。

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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